在网上分享电子书资源会涉及到法律版权问题吗

最好的我~ 2021-09-19 09:45 288 次浏览 赞 153

最新问答

  • 越狱找食吃

    当然会啊。书对于用户来说,只是授予了独家的使用权,就是你只能使用,但它并不归你所有。这跟纸书不一样,纸书你买了就是你的了。如果你把书分享,就是侵权了。亚马逊书kindle现在网上分享的很多,大概都会涉及这个问题。但还是有人分享,毕竟,求知是谁也挡不住的。。。。。很多kindle书的论坛,比如kindleren,kandou.us什么的,很多优质的书。

    浏览 290赞 50时间 2024-01-10
  • 露西亞嘉利

    无形的颠覆
   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《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》,截至2013年12月,中国网民规模为6.18亿,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5.8%。互联网的迅速普及,直接带动了数字化出版的发展,2012年国内数字出版总产出达到1935.49亿元,比2011年整体增长40.47%,其中书(含数字化报纸)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,增长幅度均超过30%以上。传统的纸质图书正在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书,阅读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,包括kindle阅读器、iPad、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书,当当网也相继发布了“都看”阅读器。
    书商们还在不断创新书的阅读体现,当用户看到好看的书籍,只需要用阅读器扫描书籍上的二维,就可以直接书,这一过程中甚至省略了商务中的“物流”环节。
    在书产业持续升级的过程中,书的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书商们。谷歌公司自2004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,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,将全球尚存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。2005年,谷歌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告上法庭,经过3年诉讼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但仍因涉及中国等其他版权人的利益,遭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及欧洲出版商联盟等其他相关组织的反对,2011年美国纽约法院否决了谷歌的这份和解协议。在中国,2010年6月,书局和汉王科技因版权之争对簿公堂,书局指责汉王电纸书(国学版)预装的点校本《二十四史》和《清史稿》侵权。汉王科技则称,自己通过国学公司获得作品授权,并已经为这些内容支付了版权使用费。因此,如何有效解决书的版权问题,也成为书运营商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。
    书产业的产生以及持续升级,颠覆了传统的“书籍”概念,信息在“无形”被阅读、传播。传统版权法的各种法律模型在书时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,“复制权”、“发行权”、“出租权”、“互联网络传播权”这些对于普通公众相对生疏的版权法概念,一次又一次走入人们的视野。留给我们思索的是,书产业升级给版权制度到底带来了什么?
    版权授权现新模式
    与传统纸质图书不同,书“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作品,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”,这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。传统的版权法并没有这一项权利,它完全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催生的版权法内容。我国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版权法时才增加关于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内容。虽然传统纸质图书的出版、发行一般不涉及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,但出版商在与作者的协议中往往会约定,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归出版社所有,之后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对外销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,这也成为书商们获取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的重要方式。
    书商们总是试图提升书版权授权的效率,然而他们在与出版商或者与作者“一对一”的谈判中,总是感到成本太高、效率太低。于是,他们在想尽办法试图提高授权的效率。“自助版权协议”模式、“授权要约”模式以及“稿酬通知”模式应运而生。
    其中,“稿酬通知”模式最具争议,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,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,即使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属于侵权。为了在版权法上为“稿酬通知”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据,有学者支持用“法定许可制度”来解释此种模式,即书运营商“先使用后付费”的行为,属于“法定许可”,即法律所规定的许可方式,而不属于侵权行为。然而,这种“法定许可”情形又纯属于学者们杜撰出来的一种情况,在各国著作权法找不到现成的规定。当然,未来社会著作权法是否会吸收这种观点,不得而知,但可以肯定的是,它一定会受到来自作者方面的强烈反对,因为“法定许可”的补偿标准系法律强行规定,是“一切”的范式,这等于在根本上剥夺了作者与书商们讨价还价的自由。
    “自助版权协议”模式是由数字版权研究基地推出的,该种协议模式构造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,旨在为互联网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范本。其本质是将授权协议格式化,它的本质是“格式合同”,即事先制定规范版权,尽可能减少签约各方的谈判空间。事实上,格式合同只会在签约时减少谈判成本,但它仍需要“一对一”谈判环节,因此无法从根本上提升书授权效率的问题。
    相比之下,“授权要约”模式更受推崇,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的同时,根据其意愿,随书刊发出一个“授权声明”,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、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。“授权要约”本身就属于批量授权,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。对于普通作者,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,很难在出版时设计出“授权要约”模式,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积极推动,问题在于“授权要约”模式下最终受益者又是作者或书运营商,如何让出版者也从中“分一杯羹”,这是推动“授权要约”模式走向成功的关键。
    “发行权”将被重新诠释
    我国著作权法对“发行权”的界定强调采用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“原件”或“复制件”。然而,对于书而言,从一开始就完全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的,完全不存在“有形载体”,何为原件,何为复制件,在书的世界里并没有清晰的界定,那么又如何来诠释书的发行权呢?
    之所以要讨论书的发行权问题,还主要是基于“发行权”所奉行的“一次用尽原则”,纸质图书在首次合法销后,针对该书的发行权便已用尽,即针对该书的二次及再次销行为均无需再征得作者的授权。
   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发行权“一次用尽原则”,但实践中却奉行该原则。北京市高级法院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18条还专门规定,“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了作品的复制件后,著作权人对该批作品复制件的权便一次用尽,不能再行使了。他人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的,不用经著作权人同意。”这里涉及到问题是,用户书后,是否有权依据“一次用尽原则”而将作品再次转发给其他用户呢?基于对利益的考量,针对这一问题,书运营商与用户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,用户一方会坚决捍卫“一次用尽原则”,而争取转发的自由;然而,书商则会想尽办法阻止这种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发。
    纵观世界各国书“发行权”的立法,主要有两种立法例: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例,扩大了发行权的解释,将书这样的无形载体也纳入发行权的范畴,但同时规定“如果将来出现一种控制技术,可以保证作品复制件的原始所有人在传输作品后无法保有复制件,而且接收方也无法擅自复制件时,那么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可以适用”。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例主张,发行权仅指“有形载体”(原件或复制件)的发行,像书的发行则由其他版权内容来规范,不适应“一次用尽原则”。显然,各国立法大都站在书商的立场,不允许书的发行权“一次用尽”。
    新业务模式重唤“出租权”
    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,书的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,传统的书籍租赁业务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重新唤醒。亚马逊公司Ki″d1“书继在教科书领域推出租赁服务后又将这一服务扩展到一般书籍,如《有效思维的5个习惯》在Ki″d1“的销价为9.99美元,而该书的Ki″d1“租书服务底价为5.5美元,每过一天就增加几美分,直至租价升至与销价相同。
    书让“租赁”变得更加容易而且“特别”。“租书”与“买书”不同,在租赁的情况下,用户只是根据其租赁的时间支付费用,而非永久阅读;书商也会通过技术手段在“租期”届满时收回书。这里要关注的是,租书服务与作者版权之间的关系,或者说,书籍租赁是否也属于作者版权范畴?如果说在“买书”的情况下,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是“复制权”、“信息网络传播权”,那么在“租书”的情况下,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?
    确认作者出租权的首个国际条约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(即TRIPS协议)第11条规定,对于计算机软件和作品,成员应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权。关于“出租权”的立法例,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:第一种立法例主张“出租权”仅适用于作品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特定作品。美国1976年《版权法》及其1990年修正案规定的出租权只支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。法国1992年《知识产权法典》将计算软件、录音制品、录像制品、传播企业节目作为出租权客体。我国著作权法也奉行这一立法例。第二种立法例则主张“出租权”适用于所有作品,德国、、俄罗斯以及我国地区著作权法采用此种立法例。
    其实,采用哪一种立法例,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结果。世界上大多数的著作权法之所以关注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租权,是由于上述作品出租产业大发展所导致,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,出租、音像制品一度成为、音像产业的主流形式。为充分保护、音像制品作者的利益,相关才在著作权法上特别针对、计算机软件、音像制品规定了出租权。随着阅读器的推出,书籍的租赁业务势必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形式,那么,书产业升级是否会重唤版权法上关于“出租权”的扩张呢?
    而到底是采用“出租权”还是“互联网络传播权”来调整“出租”行为,核心还在于在作者与书运营商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。若是将“租赁”纳入“租赁权”的范畴,作者自然有权基于“租赁权”向书运营商主张报酬;即便是未将“租赁”纳入“租赁权”的范畴,作者同样也可以基于“互联网络传播权”向书运营商主张报酬。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“出租权”不适用于图书作品,作者只能基于“互联网络传播权”向书运营商主张报酬。至于未来社会是否专门针对图书的“租赁”设立专门的“出租权”,还完全取决于产业发展的需要。
    不可回避的挑战
    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订,书产业升级势必会对法律修订产生重要影响,与此相伴随的是作者、出版商、读者之间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。书产业升级对信息网络传播权、发行权、出租权等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,其实,还远不止这些。

    浏览 268赞 116时间 2023-01-15

在网上分享电子书资源会涉及到法律版权问题吗